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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行威权式法治的新加坡,如何建构自身的正当性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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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梦龙    2019-10-29
http://www.qdaily.com/articles/64692.html

《威权式法治》这本书指出,新加坡缔造了一种匪夷所思的威权式法治。作者展示了作为法治以及自由民主之基石的制度和程序,是通过何种方式成为了制约异己、保护当政者的工具,但同时又无损于政府在国内和国际上的正当性。本书颠覆了在法律和政治领域的一些传统见解,它所展示的法律、权力、正当性的配置形式,可能对全球治理理论和政治产生深远影响。以下是这本书第一章的节选。

第一章  法律、非自由主义和新加坡(节选)

2007年10月,来自120多个国家的4000名律师齐聚新加坡,参加国际律师协会的年会。选择将新加坡作为集会地点是有争议的,一些协会成员和新加坡持不同政见者抗议道:国际律师协会选择在新加坡召开年会,将赋予一个系统性违反法治的政权一定的正当性。在新加坡设施先进、空调舒适的会场中,会议将这些争议以及其他事项播送了出去。

在会议开幕式上,新加坡的政界元老李光耀做了主旨发言。在发言后的问答环节,李光耀被要求解释新加坡备受质疑的法治立场。针对这一诘问,李光耀拿出了一堆评估表,展示了新加坡高排名的法治及治理指数,以证明新加坡存在法治。据新闻报道,国际律师协会的成员听着听着突然哄堂大笑。

这阵笑声当然意味深长:可能是钦佩这名在位31年的总理所做的精心准备,也可能是质疑他极度简化了法治的内容,将法治从一种实质性理念简化成了一些排名表和量化表。笑声和内在于其中的意味,指向了一个新加坡式悖论:一个从各方面削弱“法治”之自由的政权,却成功地被称颂为一个法治政府。

新加坡政府如何策略性地运用法律,是本书的一个主要关注点。具体而言,我研究了立法文本和公共话语通过哪些方式重构了“法律”的含义。我旨在发掘那些经常沉潜在新加坡法律之中的政府管理和政治角力。为此,还需要探究一个更为一般性的问题:新加坡官方一边自称为威斯敏斯特式民主(Westminster model democracy)政府,一边却有条不紊地通过立法削减了各项权利,那么它又是如何建构起自身的正当性的?

本书以法学社会学的已有研究为基础,这些研究“将法律视为一个话语系统。它通过创设一些赋予社会生活以特定意义的分类,来形塑人们的观念……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一部分,它并不是一个位于社会生活之上、之外或远离社会生活的实体”。第二章详述了本书的研究方法。简要地说,通过作为社会实践的语言这个视角,我审视了立法话语和政府话语。我揭示了各种“法治”观念和政府正当性在新加坡是如何建构起来的。我还认为,尽管政府声称遵循自由主义“法治”或“法的统治”(rule of law),但它所信奉的工具式法条主义更适合被称为“法制”或“以法统治”(rule by law)。

我将这两种“法律”模式分别简称为“法治”和“法制”。概言之,“法治”意味着在内容和制度安排上,“法律”都不容许“存在专断的权力,并排除了宽泛的自由裁量权”。与此形成对比的是,“法制”意味着在内容和制度实施上,“法律”都易受权力的影响,以至于“法律”上的权利以及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都被削减了。稍后,我将在本章中进一步说明我对这些术语的用法,以及围绕“法治”的一些争论。我还要说明的是,为了与社会学的研究惯例保持一致,我用引号标记了一些术语,例如“法律”“国家”“种族”以及其他相关概念。在我的问题意识中,这些术语的含义均是由社会生活建构起来的。

为什么要研究新加坡

新加坡令人困惑的成就体现在以下方面:政府对市场、政治和法律的干预如此之深,以至于新加坡政府无处不在、宪政程序实际上被架空,但新加坡政府在国内和国际层面的正当性仍然得到了维系。2007年,在澳大利亚国立大学授予李光耀名誉博士学位之时,一名抗议者在标语牌上写道:“下一位会是谁?独裁者穆加贝?”这一挑衅提出了下述问题:如果一个政权确保并维持了经济的普遍繁荣,但同时它也大规模镇压政治对手,并在制度上禁止媒体、法院和民间社会的独立自治,这是否事关重大?就业状况、基础设施和社会秩序的提升,是否可以弥补强权政治的缺陷?也就是说,在令大多数人感到满意的前提下,政府是否可以对少数人施加政治暴力?对相关难题或规范性困境的描述,首先需要对新加坡的法律体系进行细致入微的研究。这一法律体系已成为其他国家的模仿对象。除了某些国家——例如越南——外,还有一些机构——例如世界银行——一直称赞新加坡的法律体系。总之,尽管只是一个720平方千米的小岛,仅有约508万人口,但新加坡非常值得研究,因为它得到了一些实力型国家的赞赏,后者正尝试引进、复制新加坡的法律模式。 阅读更多 »